- N +

险资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这10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本站全国人工客服维修电话:400--117--9882(温馨提示:点击屏幕下方↓↓↓可直接拨打)

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通知》主要从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其中,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试点参与主体包括了10家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应严格决策审批程序、配备合格岗位人员、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审慎投资理念。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通知》还强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