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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油罐车乱象”:为何食品安全规范的执行流于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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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孙娟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油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食用油”的媒体曝光将“隐秘于角落”的食品安全风险公之于众。比起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损害公众和消费者信心的是运输行业的习以为常,涉事企业的毫不知情,相关产品的终端流向成谜。随着食品安全教育和交流的推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日趋理性,安全预期也随之提升。面对“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食用油”,公众有权知道:“油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食用油”到底如何以及多大程度上影响食用油的安全消费?“小案”中备受质疑的“重罚”在遇到大企业、行业性问题时该如何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所谓品牌油的“置身事外”保护了该品牌的消费者,那么其他因零售或餐饮消费了涉事食用油的消费者不应该受到等同水平的保护吗?

这些问题的拷问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也关系到不同地区、不同偏好的消费者的食品正义诉求。谁都不应该成为“油罐车乱象”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食品安全之所以成为典型的风险规制事项正是因为面对社会中的组织化不负责任,我们要遏制的便是风险的制造者以风险的承受者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食品供应链中的分工日益专业化,从业主体多元且差异大。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纳入到监管范围。这意味着食品运输的相关主体应当尽职履责。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诚然,供应链中的合作方式非常多元,但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涉及食品运输时,都应当基于上述法定要求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加强合规管理。例如,食用油的销售方对自己跟进的运输环节负责,购买方在选择食用油的供应商时进行事前考察和事中检查等。

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合规管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以国家推荐标准的方式为相关主体的提供了行为规范。规模企业更可以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制定高于乃至宽于该标准的企业标准来提高自己的合规水平。

食品安全等于行为。“油罐车乱象”的出现再次表明了很多场景下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并不是没有规范要求,食品安全风险乃至问题的频繁出现仍是因为执行的形式化。合规管理是有成本的。很多时候,相关主体仅着眼于管理过程中的成本,“节流”成为象征性合规的主因,甚至出现以食品安全风险或问题为代价的违法行为。

意识决定行动。为什么油罐车司机将节约成本凌驾于食品安全之上?为什么长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现于媒体卧底而非日常监管?为什么食品企业的体系检查只是事后的应急措施而非基于合规管理的日常举措?无论个体还是组织,意识到食品安全之重并非仅靠事后的惩戒威慑驱动,也需要长期的教育使其融入个人素养和企业文化。我国当前的立法也意识到食品安全国民教育、风险交流、职业培训的意义,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然而,“有事食品安全重,无事食品安全轻”的选择性守法、执法,依旧表明了教育本身并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碎片化的教育和宣传以及形式化的培训。要使教育成功,还需要匹配一定的驱动力,如社会责任。

在当前的ESG投资驱动下,企业责任确实日益成为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致力于乡村振兴的新驱动力。同时,高额罚款、吊销资质甚至处罚到人,都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威慑从业者,这实则也是从业者应当考虑的不能承受之重的合规成本。对于“逍遥法外”的投机行为,第二方基于合同的检查、第三方的独立认证以及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公众举报的多管齐下日益织密外部的监督之网。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政府的金钱、声誉惩戒,企业、行业的激励更能从市场回报来驱动从业者的合规选择。这既包括通过正向激励,为合规先进者提供“开源”的商业机遇;也包括负向地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如中止相关合作并将相关人例如企业乃至行业服务采购的“黑名单”。只是食品企业的体系检查不能停留于事后的应急措施,更应是基于合规管理的日常举措。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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