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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法院裁定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却在 10 多年后被同一法院 " 建议 " 取消。最终,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宣告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效。12 月 23 日,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先生向奔流新闻反映,同一法院认定两种不同的结果令人诧异。这两年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恢复被注销的土地使用权证,但一直没有结果。
殷先生告诉记者,2005 年,经随州市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公司以 56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随州当地一家破产企业的资产,土地证面积为 3280 平方米,性质为商业。" 当时,购买过程经过了正规司法程序,合法合规,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裁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公司办理了随国用(2007B)第 876 号土地使用权证。"
殷先生介绍,当时协议上注明,公司购买的土地附着物不含一栋楼的 2 — 6 层,只是一层楼,但是之后 2 — 6 层的居民要求分割原本卖给公司的土地,曾都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2019)曾法建字第 1 号《司法建议书》,建议 " 转让的资产不含 30 户住户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 "。2020 年 12 月 25 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又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2019)曾法建字第 1 号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提出:" 我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你局发出的 ( 2019)曾法建字第 1 号司法建议书,现请你局宣告随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持有的 258 号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
据此,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向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告知书》,内容为:" 依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2019)曾法建字第 1 号《司法建议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决定宣告位于舜井大道 258 号的随国用(2007B)第 876 号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
殷先生了解到,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 2021 年 1 月 6 日曾向曾都区法院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说明《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填写具体日期,没有具体经办执行人员。" 贵院送达的材料中没有可供依据执行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贵院的《司法建议书》能否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请贵院予以明示 "" 贵院要求宣告随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 258 号土地使用权证无效,有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提供至我单位,作为参照依据 "。但是,这份《工作联系函》法院是否回复不得而知。
" 一纸《司法建议书》,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及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司近 20 年合法竞买的已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合法资产,强行注销作废,合法吗?" 殷先生认为,同一法院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不但侵犯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把一个好端端每年正常向国家纳税的企业搞到面临破产,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蔡文龙律师认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以预防矛盾纠纷等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机制、具体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消除隐患、改进工作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其性质应属于行政公文,而非裁判文书,其本身并不具有司法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其变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变动不仅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还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在本案中,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法院发布的司法建议书便宣告土地权属证无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12 月 23 日,奔流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曾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将向领导汇报后回复。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和法院方联系后向记者反馈。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两家单位回复。
文丨奔流新闻首席记者 张鹏翔
图丨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