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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司法厅透露了《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修订情况。
早前有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及时科学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作出以不公开为原则,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就此,浙江省司法厅表示,《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修订)已纳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司法厅将于2024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与信用公示相衔接等,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人大代表还呼吁,完善细化执行标准机制,明确“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建立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案情上报研商机制,相对统一各基层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统一。
对此,浙江省司法厅表示,关于“一定社会影响”认定标准,目前有按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结果种类、行政处罚是否重大等认定方法。此次修订,将重点吸收代表建议,听取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意见,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同时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总结行政处罚实践基础上,确定客观标准,如涉及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社会关注等案件。
答复还称,修订内容拟规定省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情形,明确细化不予公开的范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拟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核、同步审批,由专人负责审查把关,确保标准相对统一;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难以把握或有争议的,应当组织会商研究;对公开后容易引发舆论炒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时要同步做好释法、解读,防止不实信息传播。
此前,《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该办法共1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近年来,上述《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因杭州警方公布地铁“色狼”而被更多人所知。
据《法制与新闻》杂志2023年报道,为达到警示效果并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浙江杭州警方连续公布多条地铁猥亵案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甚至包含了被处罚人的姓名。有网友质疑这种处罚决定的公开方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但在某媒体发起的投票“杭州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合适吗”中,参与投票的近71.1万网友里,有97%的网友认为公开色狼姓名是合适的,只有3%的网友认为可能不妥。
报道梳理道,杭州政府网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显示,2023年3月以来,杭州地铁警方已查处近10起猥亵案、侵犯隐私案,涉及地铁1号线、2号线、6号线等多条地铁线路站点。违法事实包括实施猥亵、用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等。如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1日18时30分许,陈某在杭州地铁2号线上,用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杭州市政府网上公开的另一起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邵某峰(用了完整姓名)在杭州地铁站上行扶梯上,用手机摄录被侵害人严某某裙底隐私部位。邵某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邵某峰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针对一位厦门网友关于“杭州公开色狼姓名导致重名误解,希望同时公开色狼的身份证号等信息”的留言,杭州市公安局曾回复称,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杭州市公安局表示,除了姓名外,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都是依法要隐去的内容,故公安机关无法公开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