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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将对桂柳路北侧的墩柱及搭建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通告的背景是,柳州曾规划7条轻轨线路共226公里,然而却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问题,从开工到现在近8年仍未开通。
投资巨大的轻轨工程,遭遇烂尾后走到拆除这一步,令人唏嘘之余,也不得不感叹其命运或许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
矗立在主干道的墩柱
柳州轻轨是典型的“未批先建式”政绩工程。其于2016年开工,但并未拿到“准生证”,是在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俊康、市长吴炜等主政领导的强推下“硬上马”的。后来二人均被查,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既然违纪违法“硬上马”在先,批评、问责和查处相关责任人都是必要的,但更应反思的是,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都强调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明确规定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但这些法律规定却被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无视,说白了,还是对政绩的狂热追求淹没了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如此重大的市政工程,居然可以“顺利”地未批先建,说明过程监督出了问题。轻轨不是什么隐秘工程,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违建,按理说,在当地应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为何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这或许和市委书记、市长的权力地位有关,但再大的权力,也不该无视流程、逾越法律。
事实上,越是重大项目、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设施,越要科学谨慎论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注重过程监督。只有用程序约束住权力,让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开工建设、验收完成全过程无合法性的瑕疵,才能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别说是尚未建成,哪怕建成了,只要达不到正常运营的标准,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市民的实际需求,在科学论证和利弊衡量之后,该拆除的还是要拆除。这方面并非没有前车之鉴,此前引发争议的荆州巨型关公像,也是未批先建,最终被定性为滥建文化地标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遭到移除。
“生米煮成熟饭”的胁迫效应,绝不该出现在行政管理中。这就和田径比赛一样,抢跑就是犯规,不仅要重新比赛,严重的还要被罚出场。换言之,哪怕未批先建“赌对了”,手续补办了,当初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该追责到位,绝不能轻轻放过。
“先上车后补票”的建设潜规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被纵容。也只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对法律、规则、程序的敬畏,才能避免下一起同类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多个二三线城市的轻轨、云轨、有轨电车项目都被叫停乃至拆除,国家发改委也明确表态不再受理一般地级市首轮地铁建设规划。今年8月,财政部等6部委发文要求,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这些政策的落实,也都需要全过程的监督。
柳州街头这一根根突兀的墩柱,也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警示柱,它给当地经济造成了巨大负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教训极其深刻。这也警示更多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每一步都要依法依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