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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禁捕区猎捕猕猴,4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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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钱,放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11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经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袁某某、包某某等4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刑期,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2023年7月,袁某某外出吃酒席时,听说一只野生猴能卖一两千元,当下便有些心动。他平时就喜好捕猎,时常偷偷在自家田里放捕兽夹捉野猪,得知有销售猴子的渠道后,他赶紧上前询问,得到了一名包姓男子的电话。包某某告诉他,抓到猴子后再与他联系。随后,袁某某开始偷偷进入禁捕区猎捕猴子。其间,他也继续猎捕了不少野羊、麂子、果子狸、野猪等野生动物。

2024年3月5日,袁某某在抓到两只野生猴后难掩兴奋,他当即打电话通知包某某来“拿货”。3月15日,包某某叫上朋友一起带着已经收购到的1只野生猴前往袁某某家中,以5500元收购了这两只野生猴。就在二人准备前往另一名徐姓男子家中收购野猴时,被警方查获。随后,警方在袁某某、徐某某家中查获大量野生动物死体、活体猴1只、捕兽夹15副。

经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工程师认定,被查获的4只活体猴与动物死体中的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和中华斑羚。小麂、果子狸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而袁、徐二人捕猎使用的猎夹系禁用猎捕工具,猎捕地点属禁猎区。

2024年7月8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袁某某、包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此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1月3日,承办检察官指出,袁某某等4人分别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具有宝贵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肆意猎捕野生动物,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又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对社会的意义,积极主动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生态家园。

(原标题《进入禁捕区猎捕猕猴,4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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